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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被征收人6个月内未使用房票 不再享受20%房票奖励

财联社  2022-08-18 17:52

[摘要] 从浙江省海宁市政府获悉,自2022年9月15日起,《海宁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将正式实施。《实施细则》规范了房票的实名使用、限期使用、购房使用、拆分使用,明确房票由被征收人实名持有使用,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从浙江省海宁市政府获悉,自2022年9月15日起,《海宁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将正式实施。《实施细则》规范了房票的实名使用、限期使用、购房使用、拆分使用,明确房票由被征收人实名持有使用,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实施细则》明确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自动失效,可以申请以货币形式的货币补偿权益(即只能按照区块征收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标准领取货币资金,不再享受20%的房票奖励,期间也不计算利息)。

《实施细则》共分七个部分,更注重房票安置的实务操作性,就房票的制作、签发、使用、结算、期满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房票制作。明确房票是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设计格式、指定专业印刷厂印刷,并统一进行编号管理。

(二)规范房票签发。明确了房票的签发主体、期限、流程、联目、领取等内容。房票的签发主体是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即房屋征收项目的出资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规定流程对房票开具进行审核,正式开具后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票。房票分为三联,其中正联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使用,结算联、存根联按规定由相关单位保存。

(三)规范房票使用规则。规范了房票的实名使用、限期使用、购房使用、拆分使用,明确房票由被征收人实名持有使用,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房票持有人自行与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商品房价格,在认购协议约定的商品房单价基础上,凭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承诺的团购优惠,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付款方式必须注明“房票”。同时明确房票金额大于购房首付款的,被征收房屋原产权登记人或权利人为按份共有的或原为自建房的,可凭相关资料拆分房票,但有效期内只允许拆分一次。

(四)统一结算规则。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之间的房票结算流程、支付比例等规则,其中结算资料及支付比例问题在海政发〔2022〕35号文件中已进行明确,《实施细则》在原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

(五)明确到期兑付、结余支付规则。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自动失效,可以申请以货币形式的货币补偿权益(即只能按照区块征收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标准领取货币资金,不再享受20%的房票奖励,期间也不计算利息)。已使用的房票尚有余额的或者房票拆分之后有部分未使用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购房奖励后由房票持有人(即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对结余退还金额结算规则,分为两种情况作了明确。

(六)明确房票遗失等处置规则。首先是遗失的问题,若房票持有人持有的房票“正联”遗失,房票持有人凭相关资料向房票签发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正联”。其次是持有人过世的问题,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过世且未使用房票购房的,若继承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继承该房票的,应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房票签发单位申请更名;若继承人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继承该房票的,该房票到期兑付,只能申请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即只能按照区块征收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标准领取货币资金,不再享受20%的房票奖励,期间也不计算利息)。再次是购房解约问题,若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支付的房票资金退还给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

(七)明确参与房票安置楼盘。住建局在本市范围内公开发布房票安置房源征集信息,组织房票安置楼盘,与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团购优惠等相关事项协商确定,并定期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及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

标签:住房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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